紫願近日協助處理勞資糾紛,
發現「加班費的計算」便是此次勞資糾紛很大的主因,
勞資雙方對於加班費皆有不同的誤解之處。
因此,藉由此篇讓大家更了解
平日、休息日、例假日、國定假日的加班費如何計算?
首先,先了解怎麼會有加班費的產生,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: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,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。
而勞動基準法第32條:雇主如果有需要讓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,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,可以把時間延長。
加班時數經過工會或勞雇雙方約定同意,勞工延長的工作時數可以換成「補休時數」;
換算成工資就是「加班費(Overtime/Overtime Pay)」 。
再來,加班費要如何計算,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: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;
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,只要是「經常性給與」都算。
而勞動基準法第24條:延長工時工資,須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/三分之二以上,
所以多以 1.34倍/1.67倍計算,因為1.33倍/1.66倍沒有達超過以上。
加班費的時薪計算:
月薪除以1個月30天,1天工作8小時,為每個小時的時薪,
月薪÷每月30天÷每天8小時=時薪。
下列的加班費計算將以A作為示範,
A的底薪27,600元,伙食津貼2,400元,月薪30,000元。
因此加班費的計算以月薪30,000元去換算。
月薪30,000元÷每月30天÷每天8小時=125元(時薪)。
●平日加班2小時內(第9、10小時)的加班費,
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1/3(1.34倍)計算,
以A為例,等於每小時125*1.34倍=167.5元。
●平日加班第3、4個小時(第11、12小時)的加班費,
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2/3(1.67倍)計算,
以A為例,等於每小時125*1.67倍=208.75元。
●休息日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(第1、2小時),
是依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1又1/3計算,
以A為例,等於每小時125*1.34倍=167.5元。
●休息日工作時間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(第3~8小時),
是依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1又2/3計算,
以A為例,等於每小時125*1.67倍=208.75元。
●休息日工作時間8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(第9~12小時),
是依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2又2/3計算,
以A為例,等於每小時125*2.67倍=333.75元。
例假日是不可要求員工上班與加班,
只有在遭遇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才可要求員工上班與加班。
●例假日加班第1~8小時以內(不論幾小時都算8小時),統一給1日工資,
以A為例,每小時125*8小時=1000元,
還需給員工一天的補假。
●例假日加班至第9、10、11、12小時,
加班費就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時薪2倍計算,
以A為例,等於每小時125*2倍=250元。
●國定假日第1~8小時以內(不論幾小時都算8小時),
統一給1日工資,
以A為例,每小時125*8小時=1000元。
●國定假日加班至第9、10小時,
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加給1又1/3倍,
以A為例,等於每小時125*1.34倍=167.5元。
●國定假日加班至第11、12小時,
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加給1又2/3倍,
以A為例,等於每小時125*1.67倍=208.75元。
希望這篇文章能讓大家對加班費更加有概念,維護自身權益。
更多人資好朋友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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